建议取消工伤认定申请中需提交申请书、证人证言材料等不合理限制
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进行律师执业已5年有余,在代理了一系列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及接受了大量工伤职工的法律咨询后,笔者发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告知需同时提交申请书、证人证言材料,使得相当一部分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置的不合理门槛,给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申请书》,内容重复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建议取消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职工提交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材料于法无据且违背客观实践,呼吁一并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求提交两名以上书面证人证言材料,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规定,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材料并非法定的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
第二,实践中,存在大量独自作业时工伤事故现场无其他人员在场或虽有其他工友在场但鉴于用人单位的压力不愿意作证导致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事故现场证人证言材料的情形,故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的行为违背了客观事实,违反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第三,设置过于繁琐的申请条件,违背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行政行为应当坚持便民原则,在面对相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便民原则,不应当设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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